① 制造民間假貸假象。犯法嫌疑人、被告人常常以“小額貸款公司”“投資公司”“咨询公司”等名义對外鼓吹,吸引被害人告貸,继而以“违约金”“包管金”“中介费”“行業端正”等各類名目拐骗被害人签定“虚高告貸合同”“阴阳合同”“空缺合同”和衡宇典质合同、衡宇交易拜托书等较着晦氣于被害人的各種合同,制造民間假貸假象。有的犯法嫌疑人、被告人還請求對前述合同打點公證手续,為以後的子虚诉讼筹备證据。
② 制造資金走账流水。為了制造将全数告貸交给被害人的假象,犯法嫌疑人、被告人将“虚高告貸”金額轉入被害人的銀行账户,制造與告貸合统一致的銀行流水。现實上,被害人并未获得或彻底获得轉入銀行帐户内的前述錢款。
③ 单方造成违约。犯法嫌疑人、被告人常常以設置各類违约條目、制造违约圈套、决心避讓還款等方法,使被害人不克不及按照合同還款,造成被害人违约。